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学习《交通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公安分局 作者:何强 日期:2009年3月6日
近日,交警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十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经执勤民警指出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能及时改正的,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处罚后放行:(一)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不含)的。非现场执法、恶劣天气条件、冰雪道路、山区道路除外;(二)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三)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四)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驾驶证被暂扣、扣留期间除外);(五)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六)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含)的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七)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城市快速路除外;(八)外地驾驶人因对路况不熟悉,驾驶外地机动车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九)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十)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3月5日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学习《交通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队领导就文件精神实质内涵作了明确说明,要求干警、协勤人员严格遵守、落实文件内容规定,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推进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依法管理、宽严相济的政策,展示独山子区公安分局交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