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起草、会签、签订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独山子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房屋装饰修缮及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起草
第一条 施工合同的起草,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条 列入招投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起草并签订完毕;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确定施工单位,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三十天内起草并签订完毕。
第三条 施工合同起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三)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六) 未招标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起草应由发包方进行起草,合同内容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应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五条 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地区的有关规定约定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方式和调整条件、调整方法。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合同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二)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方法;
(四) 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标准与验收方法;
(五) 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方法;
(六)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 设计变更;
(八) 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九) 违约责任及处置方法;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方投标工期承诺或参照国家、地区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
第八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或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地调整。
双方对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及承包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合同价款除了包括工程造价,还应包括其他相应费用。
特殊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在施工图纸全部出齐前需开工的,合同价款可以将暂估价列入条款中,但必须在合同中说明计算合同价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总承包方如需签订分包合同,需经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在合同中说明对在分包工程现场派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等内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不得向总承包方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不得通过分包从中牟利。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独山子区政府现行的付款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确定具体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独山子区政府、建设局现行的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具体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资料备案归档时限要求。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会签
第一条 承发包双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条 合同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 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 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四) 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五)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 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 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查,并作书面答复。经审查需修改的,当事人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收到合同草案7日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可以正式签订。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发包方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与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三条 代理签订施工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招标要求或双方协商约定出具相应的履约包函。
第五条 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正本二份,承发包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方五份,承包方一份。
第六条 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应报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列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合同还应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随原合同报送备案。
第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五天内将协议报送原合同备案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牟取非法收入。
第二条 承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
第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不宜停止施工和影响工程质量,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条 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由施工合同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施工合同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由独山子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