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17点发布的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是:多云间晴,风力3级,最高温度32℃,最低温度17℃。 2010年9月6日空气质量状况:空气污染指数:51,空气质量级别:Ⅱ(良
 
 
勘察、设计合同起草、会签、签订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独山子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房屋装饰修缮及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章  勘察、设计合同的起草
第二条     列入招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起草并签订完毕;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在确定勘察、设计合同单位,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三十天内起草并签订完毕。
第三条              勘察、设计合同起草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地址方位已确定;
b)     工程项目已经在年度计划中执行;
c)     有能够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d)       建设资金规模已经落实;
e)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f)       未招标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起草应由发包方进行起草,合同内容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应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地区的有关规定约定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建筑形象进行设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a)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b)      建筑规范、规程、通则;
c) 设计必须满足空间尺寸、自然条件的要求;
d) 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方法;
e)    符合建筑模数制;
f) 违约责任及处置方法;
g)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方投标工期承诺或参照国家、地区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设计工期。
第八条        建筑物设计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或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地调整。
第十条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资质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a)    承发包双方应按独山子区政府现行的付款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确定具体的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法。
b)       承发包双方应按独山子区政府现行的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具体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 勘察、设计合同的会签
第十一条 合同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a)        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b)        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c)      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d)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e)      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f)          设计期限、设计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7日内予以审查,并作书面答复。经审查需修改的,当事人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可正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收到合同草案3日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可以正式签订。
第四章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能力;承包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与承接勘察、设计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代理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六条 承发包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招标要求或双方协商约定出具相应的履约保函。
第十七条 正式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正本二份,承发包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方五份,承包方一份。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正式签订后应报勘察、设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列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还应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随原合同报送备案。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五天内将协议报送原合同备案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承发包方应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的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条 当勘察、设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不宜停止勘察、设计和影响勘察、设计质量,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合同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由勘察、设计合同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独山子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独山子政府办公室
推荐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