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克拉玛依市首次核发环保标志工作统一安排,2013年12月3日起,我区对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核发管理
本次发放的环保标志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止,已获得环保标志并且有效期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机动车,和管理规定不允许进入乌鲁木齐市的车辆,本次不进行申领。首次核发不收取费用。
二、申领地点、时间、方法
(一)申领地点:2013年12月为集中核发时间,私家车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领;新购买车辆在车管所登记时申领;单位车辆(含出租车协会)以单位统一在区环保局申领,不接受单车申领。2014年1月起统一在区环保局核发。
(二)申领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3:30,15:00~19:00)
(三)申领人提交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克拉玛依市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表》(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样表),经审查后当场发放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申领范围
(一)在克拉玛依市注册的车辆。
(二)非克拉玛依市注册的疆内车辆由注册地核发;疆外的车辆持车辆登记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和相关资料申领。
四、环保标志发放标准
1、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新注册登记车辆,出厂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发绿色标志。
(2)在用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绿色标志:
①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②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③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④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⑤装用电喷控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2、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检验合格标志。
独山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