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档案工作的办法和制度,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集中统一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全区党政群机关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的编研出版工作;负责档案信息资料开发和利用工作;收集散失的档案文件和史料;参与编史修志工作。
4.负责档案宣传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定期组织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5.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编目、著录、标引、统计、鉴定、保管、解密、开发和利用等工作。
6.负责辖区范围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
7.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