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就有关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关费用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
由财政对于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使用的水、电、天然气(液化气)、有线电视费、暖气费、物业费等六项费用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水:每人每月3方。
2.电:每户每月50度。
3.有线电视费:每户12个月。
4.天然气(液化气):
使用天然气的,1户1人的每年150立方米,1户2—3人的每年250立方米,1户4人以上的每年350立方米;
使用液化气的,1户1人的每年8瓶,1户2—3人的每年17瓶,1户4人以上的每年23瓶。
5.暖气费: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产生的暖气费给予全额补助;房屋面积大于75平方米,按照75平方米产生暖气费给予全额补助。
6.物业费: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产生的物业费给予补助;房屋面积大于75平方米,按照75平方米产生的物业费给予补助。
三、补助要求
1.水、电、有线电视费、天然气(液化气)、暖气费等五项费用,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际价格为核算标准;物业费以小区物业实际收费标准为核算标准,不高于75平方米物业费补贴标准;独山子区按当地实际标准价格,计算各项费用的减免标准。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时使用液化气和天然气的,只按照其中一项的额度标准给予补助。
3.使用非集中供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产生的供暖费用,按照集中供暖的资费标准,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给予全额补助。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只对实际开支的减免项目给予定额减免,未开支的减免项目不予减免。
5.以上六项费用,在定额标准范围内的实行全额补助,超出定额标准范围的由使用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资金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当年城乡低保资金时,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六项费用补助资金,设立专户或专账进行管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六项费用补助政策的落实。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五项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克拉玛依市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五项费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克政办发〔2009〕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