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有关要求,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四类人员分类救助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对象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1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50元;重病(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患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类人员中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分类救助。
2018年以前的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同时废止。
三、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原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养老院(民办机构除外)等机构的城乡特困人员最低养育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月800元。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300元、500元。
四、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保障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
五、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
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补助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