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
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谋划储备,规范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9〕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谋划到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以及重大规划、课题研究,主要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相关文本编制、规划设计、勘察等项目开工前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以及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前期费。该项经费可与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统筹整合使用。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前期费安排范围:
1. 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 列入自治区项目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上级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前期工作;
3. 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各类专项规划,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4. 适当支持各区重大民生项目前期工作;
5.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等;
6. 其他需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 前期费的用途主要包括:相关文本编制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咨询评估论证费用、研究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用、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报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根据前期费支持范围,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计划,提出前期费申请报告(附印证资料),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规划、课题研究名称、主要内容、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实施依据。包括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各类规划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等;
(三)前期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规划、课题研究内容及具体时间安排等;
(四)前期费需求。包括规划、课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前期费需求总额;分年度预算金额及对应取费依据等;
(五)项目绩效情况。包括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
(六)项目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核下达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经济工作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结合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前期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安排原则。
(二)开展项目前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前期经费估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情况,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前期费计划安排建议,由市财政局将前期费计划列入市级预算提交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会议审定情况下达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前期费计划及时、足额下达相关预算。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中需新增前期费的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下达计划和预算。对于年度中市委、市政府需紧急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市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签订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质量要求、合同总额、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支付与前期工作评审论证成果挂钩。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进度款时,前期工作必须要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成果质量要求,且累计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总额的70%;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对前期工作的审定结果支付项目尾款,针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将前期费用于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对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对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安排发生变化等因素需对前期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费绩效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算申报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定期进行监控、项目执行完毕进行评价”的闭环管理程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将前期费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深入开展的决策参考依据。对于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较差和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效益不明显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对于年中绩效监控发现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或核减项目预算;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应当给予后续深化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针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政府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8年2月23日,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