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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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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七条  各部门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负责项目节能审查,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五)市统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做好项目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国家重大战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项目建议。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本办法规定的可简化流程项目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深度,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用编制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三)需求分析与项目任务;

(四)建设条件与要素保障;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运营方案;

(七)项目融资与财务方案;

(八)项目影响效果专题分析;

(九)项目风险管控方案;

(十)研究结论及建议;

(十一)附表、附图和附件。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或土地权属证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

(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其中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拟定项目清单,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决策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符合相关要求的扩建、改建项目;

(三)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对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通过合并简化流程,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对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通过合并简化流程,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批复中明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投资按照项目初设概算投资进行核定;对第四项所列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手续的,可在开工前办理。

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各区政府承担的重大规划、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

(三)项目前期费等;

(四)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投资预算规模,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应当合理安排费用,用于项目前期研究、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节能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等相关工作;对各部门申报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把关;并结合年度前期费额度,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前期费,并进行分解。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编制。

第二十八条  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批复内容建成且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概算调整书,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附具有关支撑材料,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概算调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变更或调整的原因、依据及主要内容,技术方案论证,工程量、主要设备变化对照分析,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相关设计图纸等;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超出原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属于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九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再行安排概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因受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或市场化委托建设。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办理项目移交,并在项目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

保密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项目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审。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住建、工信、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实施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行业部门负责对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行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归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健全完善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的相关奖惩工作,视项目施工实际对参建各责任主体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在建筑市场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运营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相关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及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严格对照通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标准、面积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编制,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行为。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五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统筹审计力量,突出重点,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市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支付、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含电子数据)通报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结算结果(含电子数据)报市审计部门备案,市审计部门通过抽查复审进行监督。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市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建设效果是否达到了建设预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对未经批准的超概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概算调整。

(二)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因设计单位重大设计缺陷或缺项造成项目设计变更累计超过概算l0%以上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或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予以惩戒。因代建单位或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或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以及监督检查信息进行公开。保密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2月22日至2028年2月22日。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克拉玛依市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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