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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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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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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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中有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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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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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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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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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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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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