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独政办发〔2010〕34号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独山子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独山子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独山子区商业设施的建设管理,塑造城市特色形象,规范商业设施的开发建设,协调城市道路沿街景观效果简洁、美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商业、金融业用地项目的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城市和居住区级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管理。
第二章 商业设施的选址
第三条 商业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独山子城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宜在相邻地域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五条 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因其对居民生活有一定影响,不得与住宅联合设置。
第六条 餐饮等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设施不得与住宅联合设置。底商住宅楼和居住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得用作餐饮行业。
与住宅相邻的餐饮设施,为避免其产生的油烟影响居民生活,与邻近住宅窗户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m。
第七条 娱乐场所(包括茶楼、棋牌室、台球厅、卡拉OK、歌舞厅、游乐设施等)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内及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周围50m范围内。
第八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m范围内和居住区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章 商业设施的审批
第九条 新建商业用地设施项目的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项目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亮化效果图,范围应包含周围原有建筑)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环保、卫生、工商、文体、建设(环卫)、园林绿化、房产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涉及主管部门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业设施需变更经营范围的,工商主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时应征求环保、卫生、文体、城市管理执法等涉及部门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章 商业设施的布局
第十二条 商业设施布局应以不影响城市或居住区的环境为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合理组织人流和货运、布局停车场地,与周围其他公共设施协调布置。
第十三条 在商业设施基地内,建筑物正面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人行道;机动车道宜优先考虑设置在商业建筑背面,宽度不小于6m,并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建筑物背面可设便于货物搬运的出入口。如因用地等条件所限,商业建筑正面可通过划线等方式实现行人与机动车分行;人行道的铺装材料应满足机动车行驶要求。
第十四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设施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应按建筑规模在基地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场等按不小于8.0辆/1000 m 2建筑面积设置,文化娱乐场所按不小于10辆/1000 m 2建筑面积设置,大型饭店(建筑面积≥7000 m 2)按不小于15辆/1000 m 2建筑面积设置。室外停车位应结合绿化设计,合理组织交通,宜优先考虑设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
城市级商业设施建筑层数超过五层,且建筑面积超过15000 m 2的应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不得小于该设施应配备停车位数量的20%。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在设计中应考虑停车卸货场地。
第十六条 商业设施建筑沿街道部分的长度>150m或总长度>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l2m。沿街商业设施建筑有封闭内院或天井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商业设施基地内消防车道可与机动车道结合设置。
第十七条 大型商业设施(营业面积≥7000 m 2)营业部分层数为两层或两层以上时,须设置无障碍电梯(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未安装乘客电梯的,须设置供残疾人轮椅和购物车使用的坡道式自动扶梯,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十八条 商业与服务设施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公厕内须设有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
第十九条 商业设施均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宜采用内置排烟道,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 餐饮、理发等商业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卫生的要求。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m 2;厨房应配备充足照明、通风设施;为方便清洗地面,应合理设置地漏。
第二十一条 餐饮设施的室外排水管线宜优先采用双壁波纹管,直径不宜小于200mm,可根据需求适当放大管径。
第二十二条 商业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 m 2的可不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 m 2的须设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0.2%,并不得小于10 m 2。
第二十三条 商业设施须设对外开放的公厕,可与物业管理用房、值班室联合建设,须进行明显标识。公厕建设标准按城市一类附属式公厕设计;男厕按每1000 m 2(建筑面积)设2个大便池、3个小便斗;女厕按4个/1000 m 2设置大便池。商业设施中各独立店铺均须设卫生间,应至少设一个便池。如建设区域内已有市政公厕,可考虑合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 商业设施所产生的垃圾须集中收集、清运。垃圾房应设置在建筑两端,垃圾房外应设置满足清运车辆行车的通道。商业设施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 m 2的,须设置室外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商业设施项目的绿地率须满足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绿地指标条件。植物的群落结构以乔木为主、灌木辅之、花卉作点缀,混播草作底色的复层人工植物生态群落;其中乔木、灌木、花卉种植比例不得低于5:3:2,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45%。
第二十六条 商业设施基地内,室外地面铺装宜优先选用石材,沿绿化带周边宜选用透气、透水性好的新型节能铺装材料,沿城区主要道路禁止使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地坪及广场砖。地面铺装材料颜色应与建筑外立面效果、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商业设施建筑正面若有≥500 m 2开阔场地的,应设景观灯辅助照明。
第五章 商业设施的竖向及外立面设计
第二十八条 商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竖向设计应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中对地块四角标高的控制要求执行。基地内应避免因在较大范围填挖土方造成与周围地块建筑产生过大的高差。
第二十九条 商业设施的建筑应采用现代、时尚的设计风格。居住区级商业设施建筑外立面应采用石材或真石漆材料,城市级商业设施建筑外立面应采用石材。鼓励选用新型、环保装饰材料。
第三十条 商业设施的室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空调安装位置、防盗设施等的设置应在建筑设计中明确,并保持与建筑外立面效果相协调。
商业设施室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规格、形式、材质、设计风格须与建筑相协调,设置方案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牌匾材料宜优先选用石材、亚克力等品质较好的材料;沿城区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得批准设置喷涂式牌匾。商业设施室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将作为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
商业设施的防盗设施设置应选用不锈钢材质,优先选用内置式防盗设施,避免对建筑外立面及外装饰材料造成影响和破坏。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商业设施建筑宜设计为框架式结构,避免装修改造时因改变室内布局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沿城区主要道路的商业设施面向道路一侧不得建设半地下商业门面。
第三十三条 商业设施设计中应明确电视、通讯、网络等线路设置,在竣工验收前应将线路铺设到位。具备天然气入户条件的,须设计天然气管线。
第三十四条 商业设施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的所有分项工程均应与建筑主体同时建设,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商业设施竣工验收后到交付商户使用期间,须委托物业公司协助管理店铺装修、环境维护等事宜,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交付商户后,由商户业主委员会确定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独山子城区主要道路名称
附件:
独山子城区主要道路名称
一、东西走向:大庆西路、大庆东路、准南路、西宁路、成都路、长岭路。
二、南北走向:金山路、延安路、安庆路、北京路、南京路、青岛路。
三、杭州路以东新区所有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