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克独政行复决字〔2025〕4号
申请人:石某某
性别:*
出生年月:****年*月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联系电话:181********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0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
职务: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5年9月22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抖音商城平台购买了“独山子区****店”(注册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号)销售的鸡肉腿产品。后经核实发现该店铺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头镇,与注册登记地址严重不符。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根据该条例,被申请人作为独山子区****店的登记机关,对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郑某在抖音商城平台以独山子区****店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注册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号,却实际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头镇经营,明显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的要求。被申请人作为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有义务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无权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郑某作为抖音平台的入驻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虽在浙江温州永嘉县但被举报人以独山子区****店名义在抖音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该店铺的登记地址和公示信息均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内。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即独山子区****店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先行处理该举报事项。其次,被申请人认为不具备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温州市永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移送,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此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重做。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援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主张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法律适用错误,经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并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结合申请人引用的具体内容核查,其实际指向的应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而申请人举报的“独山子区****店”,其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属于该行政法规调整对象。2.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经营信息;(二)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三)联系方式等信息;(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截至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明确将“经营地址”纳入前述“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的报送范围。3.申请人举报“独山子区****店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事项,经查,我局曾于2025年7月4日收到相同举报。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次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向该店经营者下发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克独市监西城所责改〔2025〕**号)该店已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于2025年8月4日完成整改。另查申请人与该店发生消费争议前,该店已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之规定,其主体资格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归于消灭。4.结合调查情况及申请人举报材料核查确认,被举报人(独山子区****店)的居住地及经营行为发生地均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不具有管辖权。5.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已立案查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负有移送法定职责。本案中我局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故该条规定的移送义务并不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均针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申请人举报事项显然不符合涉嫌犯罪的移送条件,亦无适用前述规定进行移送的法定依据。6.2025年9月15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向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提出。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职责的适用前提是立案后发现无管辖权,而案涉举报事项未进入立案程序,无法律规定未立案情形下我局需承担线索移送职责,故申请人主张关于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事实上我局已全面、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并无未履职情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25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平台名为“江浙沪*****臻选”的商家,购买了秘制酱香鸡小腿产品。
2025年9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独山子区****店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处罚。
在申请人举报前,被申请人已前往被举报人独山子区****店现场核实,该店注册地址为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号,经营者于2021年7月便搬离此处、不再经营。被申请人向****店的经营者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4日,该店铺已注销。
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原因。
以上事实有:
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含抖音商城购买记录、购买的商品图片、12315举报详情截图)、《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清税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实际经营地管辖为原则,平台住所地管辖为例外”的规则,即当被举报主体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时,其住所地监管部门才具备“先行管辖”的选择权;若被举报主体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则优先由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管辖。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现场笔录》及核查结果显示,独山子区****店注册地址为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号,已于2021年7月前搬离。且独山子区****店已于2025年8月4日注销,其市场主体资格已终止。因此,未按登记地址经营、公示信息虚假等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平台内经营者郑某”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非适格管辖主体。
其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为登记机关应对“企业公示信息虚假”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因独山子区****店已于2025年8月4日注销登记,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已终止。市场主体注销后,其公示信息的监管职责也因主体资格消灭而终止。且独山子区****店在注销前已搬离注册地并停止经营,故被申请人对已注销主体的公示信息无持续监管义务。
综上,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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