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区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区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
| 1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 基本 | |
| 2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基本 | |
| 3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基本 | |
| 4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基本 | |
| 5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基本 | |
独山子区新北区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
日期:
2025-12-22 13:13
来源:新北区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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