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克独政行复决字〔2025〕3号
申请人:宗某
性别:*
出生年月:****年*月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
联系电话:0792-*******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0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
职务: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独山子区**馍馍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202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为XA0975018****,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6月16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等待多日,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显示,其于2025年5月29日向我局邮寄了一封挂号信,物流信息显示于2025年6月16日本人签收。我局对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所有收到的信件进行了梳理,未见到宗某所述单号为XA0975018****的挂号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件信息,其寄送地址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9号,实际为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我局未接到政府转办信息。
我局工作人员前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对2025年5月至8月期间的挂号信签收底单进行了逐一查阅,未查到申请人相关投递签收底单。经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协查得知:1.信件实物未到达独山子,仅数据到达,后续数据断点;2.信件丢失。此情况系邮政部门在投递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投递工作所致,非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单号为XA0975018****的挂号信,邮件轨迹查询显示2025年6月16日“本人签收”。
2025年11月3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关于〈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函》中,表示申请人邮寄的XA0975018****号挂号信发生丢失。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还寄出4封挂号信,与XA0975018****号挂号信为同一批次。2025年8月30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了补偿申请人的用邮损失,向申请人银行卡账号转账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申请人便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表示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
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内附邮件信封截图、邮件轨迹截图)、《关于〈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函》、《和解协议》、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由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过失,导致XA0975018****号挂号信丢失。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也就没有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妥善投递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5日


新公网安备 650202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