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独山子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维护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疫情级别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区人民政府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疫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检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科学防治,依法处置。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工作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防控技术和应急技术装备,发挥专家、技术人员的作用,制定合理的防控策略和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具体防控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能力。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环节实行依法管理,使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发展、有快速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区内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区内连片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区内连片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以及自治区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3个以上疫点。
(3)口蹄疫:在14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3个以上疫点。
(5)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发生疫情。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区交界处公路、公路检查站、铁路关口等调入的生猪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在辖区屠宰等场所的生猪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1个以上疫点。
(3)口蹄疫:在14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并且疫点数在1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1个以上疫点。
(5)人兽共患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区域内有3个以上疫点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兽共患病。
(6)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范围内3个以上疫点暴发流行。
(7)区级以上农业和水务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区级以上自然资源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周边县市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区内呈零星散发。
(3)区级以上农业和水务局部门以及自治区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或区级以上自然资源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组成。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农业和水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和水务局。
3.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构成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和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农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和水务局,主任由区农业和水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3.2 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区防重指挥部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按照区级防重指挥部要求,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实时修订并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3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区防重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重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成员由区农业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及疫情所在街道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农业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疫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4 专家组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本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区级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相应级别的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防重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和水务局加强对家畜家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农业和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工作。
4.2 预警机制
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县级以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疑似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家畜家禽疫情。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职责规定立即向区农业和水务局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区级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帮助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送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农业农村局,2小时内将疫情逐步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野生动物疫情。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要立即向独山子区自然资源分局报告。独山子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同时通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请派人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帮助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应当在1小时内报送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2小时内逐级将疫情报至自治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变化、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兽共患病)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5 先期处置
在疑似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当采取消毒、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扑杀染疫动物、销毁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4.3.6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采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4 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4.5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经农业农村部授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可公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应急响应
独山子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1.1.1 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条款2.1中的任何一条)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5.1.1.2 响应分工
(1)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街道、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和水务局
组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家畜家禽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独山子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和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
(3)区自然资源分局
组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开展突发野生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可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助。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会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新发现的野生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落实情况。
(4)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任务。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部门
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和风险评估,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报告结果,并指导各街道开展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突发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任务。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在区农业和水务局领导下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7)区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防疫责任辖区负责制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的应急处理措施。
5.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5.1.2.1 响应启动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条款2.2中的任何一条)后,区农业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5.1.2.2 响应分工
(1)区防重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和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评估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督导和检查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重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1.3.1 启动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条款2.3中的任何一条)后,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5.1.3.2 响应分工
(1)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2)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督导疫情发生地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周边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5.1.4.1 启动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条款2.4中的任何一条)后,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情况及时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5.1.4.2 响应分工
(1)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3)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4)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邀请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5.1.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和特点,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做好有关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等检疫监督工作。
5.2 响应调整
区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启动后,可视疫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是,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林草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重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农村局、林草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林草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两部门专业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6.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等级标准和数额,并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而损失牲畜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
6.3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表彰和奖励
区人民政府要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5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补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部门(区慈善协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区农业和水务局、林草、公安、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和水务局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5 物资储备与保障
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要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参照相关标准,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按照区级能同时处置2个疫点的应急物资储备量的标准,建设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与兽药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自治区级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包括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密封箱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电子喷雾器、消毒液等。
(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PVC手套(长臂)、白大褂、隔离鞋套、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包括应急指挥车、采样监测车、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等。
(6)通讯工具。包括移动电话(含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封锁设施设备。包括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0)扑杀设施设备。包括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捕捉网等。
(11)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包括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2)其他用品。包括皮划艇、连体水裤、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7.3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区级储备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模等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另行制定。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支持开展突发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理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支持与储备。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农业和水务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区农业和水务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要求等。
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等培训。
区人民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预备队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防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确认流程图
3. 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确认流程图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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