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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4-17 10:01 来源:区民政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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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 党政办 在独山子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五)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非现场检查 每年1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 党政办 在独山子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 每年1次
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实施,经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民发〔2017〕45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 党政办 在独山子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现场检查 不定期
对慈善组织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23年12月29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 党政办 在独山子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不定期
对公墓的年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国土、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独山子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办 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经营单位 1、凡存在不实宣传、未能严格凭死亡证或火化证销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现象的经营性公墓。 2、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3、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问题 审计财务账目,现场检查 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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