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民政部 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自治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新民函〔2026〕5号)等文件精神,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为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机构,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具有克拉玛依户籍且在我区居住和非克拉玛依市户籍但在我区居住满6个月,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不纳入本次补贴服务对象。
二、征集机构类型与资质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区民政局申请成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机构。
(二)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人员数量方面至少配置 5 名专职或兼职评估人员。
(五)申请成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经营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配备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家政服务员等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养老、家政和医疗康复服务政策规定及规范要求;
4.具有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或康复理疗服务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民政部 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自治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新民函〔2026〕5号)等文件精神中项目及价格。
6.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也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三、服务内容与价格约束
(一)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
详情见附件3
(二)评估服务
按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42195-2022)国家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三)价格标准
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执行
(四)补贴规则
1.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居家社区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已经享受长护险的老年人,扣除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可按比例进行补贴。
四、 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间: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
(二)申请资料
1.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如有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服务场所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符合养老服务、喘息服务、家政服务和康复理疗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7.机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9.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10.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
提交资料请各机构认真核对,材料缺项造成的审核结果不合格责任自负。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应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审核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1月22日。
(四)公示。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区民政局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1月24日。
(五)签订协议。独山子区民政局与纳入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五、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机构义务
(一)服务机构通过民政部门指导,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机构端)完成信息补录,自行在全国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机构端)进行支付平台账户申请,工作分派、消费券核销生成、垫付资金报销申请、为开通员工账号等流程。服务机构可通过全国养老服务平台(机构端)或移动端(“民政通”APP或“民政通”微信小程序)完成接收服务订单,提供能力评估、上门服务、日托服务、喘息服务、入住服务等过程的全流程记录,并应当核验老年人的有效身份凭证按照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服务内容,并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无服务记录的费用,消费补贴资金不予支付。
(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三)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服务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价格具有公允性,同行同业比价具有经济性优势。
(四)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服务收费,或者收费价格高于平台价格,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清单范围以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实行不公平、歧视性高价。
(五)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价格、工作量等监测工作。应当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宣传和培训。
(六)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应由财政资金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与各区民政局按规定结算;应由老年人个人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直接与老年人按规定结算。
(七)异地居住、出国(境)或者死亡的,服务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该人员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向各区民政局报备。
(八)发现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公开通报;
2.约谈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3.暂停或终止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资金;
5.追回已支付的违规资金;
6.要求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7.终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九)服务机构违反定点协议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追回资金损失基础上根据违约情形轻重,要求服务机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违规费用的10%—30%。
(十)服务机构名称、等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性质和类别、核定床位数(护理床位)、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民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机构重新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终止协议,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
(十一)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将解除协议:
1.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服务;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注销、被吊销、年检不合格、过期失效等,或者营业执照变更后经营范围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3.因买卖、转让、重组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协议履行;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管理资质或资格;
6.12个月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或者中止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
7.以虚假宣传、利益诱导等手段进行服务促销且情节恶劣;
8.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民政、财政或审计等部门通报;
9.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费用结算;
10.诱导、协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费用结算;
11.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一致;
12.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条款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十二)服务机构自愿中止、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独山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将终止、解除协议的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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